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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1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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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買賣沒收定金要繳稅嗎?賣方應申報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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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賣土地、廠房時,簽約通常會先收取一筆定金,但如果買方後續反悔或無法履行契約,賣方依約沒收定金,這筆錢是否就能直接留在自己口袋?要注意,個人因買方未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而沒收的定金,依法屬於「其他所得」,必須併入取得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不能因為沒有完成交易就忽略申報。

一、買方違約沒收定金,屬於其他所得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個人與他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後,若因對方放棄承買而沒收定金,該筆款項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沒收900萬元定金,漏報可能遭補稅及罰鍰

  例如:甲君於113年與買方簽訂總價9,000萬元的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900萬元定金。後來買方因個人因素無法履約,雙方解除契約後,甲君依約沒收定金。若甲君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漏未申報這筆900萬元所得,除了須補繳稅款,還可能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面臨所漏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三、發現漏報所得,符合條件可自動補報免罰

  如果發現過去有所得漏未申報,在尚未經檢舉,也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可免予處罰。

不動產交易完成與否,稅務也要留意

  不動產買賣不一定每筆交易都能順利完成,即使最後沒有成交,若因買方違約而取得沒收定金,仍可能產生所得稅申報義務。賣方在處理解約及定金時,除了確認契約權利,也別忘了留意後續稅務申報,避免因漏報而產生補稅及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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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