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原繳納之買賣契稅可申請退還

財稅新聞
[ 2021-07-22 ]

字體大小調整

法院判決回復所有權,原繳納之買賣契稅可申請退還

收藏

列印

  近日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依法申報並完納契稅後,已向地政機關辦竣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買賣標的糾紛經法院判決確定,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詢問其原買賣移轉時所報繳之契稅可否退還?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已辦建物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納稅義務人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原繳納契稅,應予照准;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予原所有權人,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該民眾已申報完納契稅並辦竣移轉登記,經法院判定所有權移轉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以「判決回復所有權」登記回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原繳納契稅可申請退還。

  民眾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稅務局總(分)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局:3326181分機2752~2757、2762~276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202~218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111~114、121~122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102~109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122~128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