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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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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自動補報補繳只需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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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110年度印花稅檢查已在積極進行中,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應稅憑證,有短、漏繳(貼用)印花稅(票)者,請儘速依規定補報繳。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是憑證稅,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或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均應貼繳印花稅,若未貼繳或繳納不足額,除須補稅外,還會按漏稅額處5至15倍罰鍰。惟納稅義務人如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只要是未經檢舉或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按郵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則其有關短漏報之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不論個人或公司行號,只要透過「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向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申請網路申報帳號,經核准後,即可自行利用該系統開立並列印印花稅大額繳款書到便利商店或金融機構繳納。如有短、漏繳印花稅者,亦可自行透過該網路自動補報繳並計算自憑證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日期之次日起至開單日止之利息,省時又便利,請納稅義務人多加利用。

  民眾如對印花稅有任何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