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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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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移轉如含加蓋增建 須報繳契稅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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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有民眾詢問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頂樓增建要一併買賣移轉,申報契稅要注意什麼?

  稅務局表示,房屋如有加蓋建物(違章增建)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仍屬建築改良物,如要一併移轉,申報契稅時,需於契稅申報書第13欄「移轉情形」欄位勾選「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一併移轉」,並於公定格式契約書之「申請登記以外之約定事項」欄位加註「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一併移轉」,為避免日後產權糾紛,請務必核實填寫,以保障雙方權益。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移轉房屋如有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併同移轉,一定要申報繳納契稅,如漏未申報繳納契稅,被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檢舉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稅務局總(分)局電話查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總    局:3326181分機2325至2327
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509至510
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311或314
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311至312
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303至304

資料來源:桃園電子報 2019.11.12
【記者劉筱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