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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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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要繳地價稅?關鍵在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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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或廠房買賣完成後,賣方卻收到當年度地價稅單,明明土地已經賣掉,為什麼還需要繳稅?其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並不是依照實際持有土地的月份認定,而是以每年8月31日為基準日,確認當天土地登記簿上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一、8月31日誰是地主,誰就要繳全年地價稅

  依規定,每年8月31日登記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的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即使只持有土地一段時間,也必須負責繳納該筆土地全年度地價稅。

二、買賣雙方約定分攤,不代表稅務局會分開課稅

  買賣契約若約定地價稅由雙方按持有月份比例分攤,屬於買賣雙方的私權約定,稅務局仍會依法向8月31日的登記所有權人課徵,不會依持有期間拆分稅單。

三、土地買賣契約應事先約定稅費分攤

  為避免日後爭議,買賣土地或廠房時,建議在契約中明訂當年度地價稅分攤方式及金額,並由依法負責繳納的一方,事先向另一方收取應分攤的稅款,保障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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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