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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7-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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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 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核實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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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建分售 廣告費進項憑證應核實扣抵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17.02.1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建設公司若與地主合作建屋(含合建分成、合建分售及合建分屋等)出售,由建設公司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應依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費約定負擔比例扣抵銷項稅額,倘有違法,將依法處連補帶罰處罰。

  一般來講,建設公司都會找代銷公司幫忙銷售房屋,利用五花八門的廣告,增加曝光率藉此提高銷售成績,因此有所謂的「廣告費」;雖然建商是為促銷房屋而做的廣告,但廣告效益及於土地,因此應依售價分攤於房地,方為合理,且房地比常為3:7或2:8,地主負擔的費用常比建商高出許多。

  官員表示,依照財政部85年5月8日台財稅第851904174號函釋規定,建設公司與地主合作建屋出售,其銷售合建房地的廣告費,如約定全數由建設公司負擔者,則建設公司依法取得的廣告費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可准予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建設公司與地主間對廣告的負擔如有其他約定者,應從其約定核實認定。

  南區國稅局指出,近來查核轄內某建設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該公司與地主約定合建分售房屋與土地,多年來由該公司取得廣告費進項憑證合計3千2百萬餘元,已全數由該公司持向國稅局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按合建契約書及帳載資料顯示,雙方對廣告費有約定負擔比例。

  官員指出,由於雙方間有約定負擔比例,因此,屬建設公司負擔部分得視作「廣告費」,但代地主墊付部分為「其他應收款」,嗣後再與地主結算後收回。經國稅局核實計算後,建設公司不可扣抵的進項憑證(即地主負擔的廣告費)計2千1百餘萬元,稅額約106萬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核定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予以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特別提醒,建設公司與地主如有合作建屋出售情形,須留意雙方就取得廣告費的約定負擔比例,若屬地主的廣告費用,則建設公司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的銷項稅額,如果有類似情形,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以免受罰。

【王姿琳╱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