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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7-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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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辦理房屋過戶 索4千實價登錄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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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士辦理房屋過戶 索4千實價登錄費合理?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7.09.28

讀者陳唯甄問:

  我沒有透過仲介,自己賣了一間房子,委請地政士辦理簽約過戶手續。簽約時,地政士說要向買賣雙方收取合計4,000元(買賣方各2000元)的實價登錄費,我認為該筆費用應像一般房屋買賣過戶,只向買方收,且一般實價登錄費用應是1,000元。請教,賣方可以拒付嗎?有何方式可抵制地政士不合理收費?

律師李善植答:

  房屋買賣實價登錄,是指不動產買賣案件,須將移轉現值等實際成交資訊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規定,應由權利人(買方)申報,如有委託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辦理,則應由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者申報登錄,賣方並無申報登錄的義務。

  讀者說沒有委託不動產經紀業者仲介,但有委託地政士(即代書)辦理登記,所以應由地政士辦理申報,地政士如有收取實價登錄費用的需要,須在契約書或授權書詳列收費標準,加註實價登錄的收費項目。

  讀者委託地政士辦理登記,是屬於有償委任的契約關係,委任報酬或實價登錄服務等費用,應於簽約時由雙方約定並載明在契約中,雙方簽約時若無特別約定實價登錄服務費用,應認所有費用已包含在委任報酬中,地政士自不得於契約外另行報價要求支付,否則讀者可拒絕支付,如地政士以此拒絕依約辦理移轉登記,即可依法終止委任契約,如讀者因此權益遭受損害,可另提告請求民事賠償。

【鄧玉瑩/採訪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