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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7-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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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法令 無償提供私有地供政府機關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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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法令 無償提供私有地供政府機關使用,可免徵地價稅

資料來源:MyGoNews 2017.02.10

  台中市議員吳敏濟日前協助大安區民眾向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反映,有民眾無償提供私有地給大安區公所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應免徵地價稅,卻收到繳款稅單;地方稅務局表示,經向用地機關大安區公所查證,這些土地確實符合免納地價稅規定,將退還民眾溢繳地價稅;此外,也將發文請全市各機關學校清查,如有相同情形應通報地方稅務局,市府將主動辦理地價稅減免。

  依據《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民眾所有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軍事機關、部隊使用,在使用期間內,可依照實際使用面積免徵地價稅;市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市議員吳敏濟日前協助大安區民眾向該局反映,有民眾無償提供其私有土地給大安區公所,作為社區活動中心使用,依照《土地稅減免規則》規定應免徵地價稅,卻收到繳款稅單。對此,該局向用地機關查證後,土地確符合免納地價稅規定,將退還民眾所溢繳的地價稅。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土地符合前述減免規定,應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方稅務局將發文請市府各機關學校清查,如有相同情形應通報地方稅務局各分局,以主動辦理地價稅減免。

  地方稅務局提醒,民眾如持有土地確實無償提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也可主動向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反映,該局將積極辦理減免或退稅事宜,以維護民眾權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