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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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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合一稅申報期限怎麼算?出售房屋與法拍房地規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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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不論自願或非自願出售(如遭強制執行拍賣),也不論是否有所得或取得拍賣價款,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錯過申報期限。

  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出售房屋、土地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交易日,但如該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所有權,因此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8月1日取得A土地,因無力清償債務,經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拍定人乙君於115年3月18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115年4月8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應自115年3月19日起算30日內,即115年4月17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而非自115年4月9日起算30日。

  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實施迄今已逾10年,仍有部分民眾因不諳規定而未依規定申報致遭處罰,該局提醒民眾,房地合一稅不論交易有無所得,均應依規定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但須留意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之交易日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倘因疏失而未申報,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  文 者:地王不動產
發文日期:202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