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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0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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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售後,應由何人繳納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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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稅新制已改採按年計徵,並以每年2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按房屋稅籍資料核定,其課徵所屬期間為上一年7月1日起至當年6月30日止。所以,年度中房屋移轉,稽徵機關將不再即予開徵房屋稅,而是以當年期2月末日登記的房屋所有人為全年度房屋稅的納稅義務人。

  舉例說明:甲將A屋賣給乙,於115年2月20日訂立買賣契約,同年3月1日完成移轉登記,因115年2月28日A屋仍登記在原所有人甲的名下,115年期房屋稅應由甲繳納;但如果在115年2月28日當天完成移轉登記,因115年2月28日A屋已登記在乙名下,115年期房屋稅則應由乙繳納。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