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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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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合併後出售,不屬房屋基地部分不適用自住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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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所有權人將建物基地與非建物基地合併為1筆地號後出售,申報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合併前非為建物坐落基地部分,合併後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土地所有權人有甲、乙地號2筆土地,將建物坐落基地甲地號與自有相鄰之乙地號土地合併,因乙地號土地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雖建物基地地號登載為甲地號,但屬合併自乙地號部分仍不屬該房屋基地範圍,出售時即無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該部分面積應按一般稅率課徵。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