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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5-1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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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應自次年改課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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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起改課地價稅。而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將查明實際動工年後,自變更使用之次年改課地價稅。

發文單位:地王不動產資訊網
發文日期:2025.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