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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7-0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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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擬可登記為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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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團體擬可登記為宗教法人

資料來源:中央社 2017.07.20

  內政部宗教團體法草案出爐,未來宗教團體可依法登記為宗教法人,宗教建築物與基地免徵房屋稅、地價稅;目前登記有案的寺廟,如無法或不願轉換為宗教法人,改發寺院、宮廟證。

  近日流傳部分佛教界人士質疑宗教團體法草案內容違反宗教自由,且已經立法院二讀通過,內政部今晚表示,宗教團體法草案仍在研議中,今年6月至9月規劃辦理23場座談會,於廣徵各方意見後再推動立法。

  內政部指出,考量現行「監督寺廟條例」只規範佛、道等宗教,基督教及天主教等外來宗教須依民法規範成立財團法人,為讓各宗教團體都能有平等基礎取得宗教法人的地位,於是擬定適用各宗教的專法。

  內政部說,宗教團體法草案提供目前1萬多家寺廟取得宗教法人資格的途徑,並解決各宗教團體長期以來面臨土地、建築物及稅負等問題,政府基於協助立場促進宗教團體發展,而非欲嚴格控管。

  根據內政部公布宗教團體法草案,為健全宗教團體財務制度,明定宗教法人年度收支達一定金額者,其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宗教法人對其設立登記財產、孳息及其他各項所得,不得分配盈餘。

  宗教法人接受捐獻的財物,草案規定應在接受捐獻後6個月內,將捐獻者姓名、金額或內容資料,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捐獻者查詢。

  草案明訂,宗教法人所有的宗教建築物供其作為宗教活動使用者,得免徵房屋稅,基地得免徵地價稅。

  因監督寺廟條例部分條文違憲,且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規定,將配合宗教團體法施行3年後廢止,因此,宗教團體法草案規定,法施行前,適用監督寺廟條例登記有案的寺廟,在法施行後3年內,未能完成宗教法人登記者,廢止其寺廟登記,註銷寺廟登記證,改發寺院、宮廟證。

  此外,為維持農地農用政策,並兼顧宗教團體自食其力從事宗教修成活動,草案規定宗教法人以自有資金取得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的耕地,如果教制有以從事農耕自食其力、從事農耕使用5年以上、耕地距離宗教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一定合理範圍內,得在宗教團體法公布施行5年內,申請更名為宗教法人所有;申請累計總面積不得超過1公頃。

【記者謝佳珍/台北19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