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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7-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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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後記得申報註銷房屋稅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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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房屋如有拆除情事,應於房屋拆除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房屋拆除註銷稅籍,即可停止課徵房屋稅。

  該局表示,民眾常於申請財產清單時發現,已拆除的房屋列在清單中,造成困擾,所以房屋如有拆除,納稅義務人應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註銷房屋稅籍。

  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且未檢附相關拆除證明資料者,如建築機關核發的拆除竣工證明、地政機關核發的滅失證明或其他可資證明拆除日期之資料﹙例如:地政機關核發之建物滅失登記資料或建管單位核發之拆除執照等﹚,僅能自申報日當月份起註銷房屋稅籍。

  以上內容如有不明瞭之處,請撥打該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889-002,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財稅局 2022.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