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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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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同名同姓人轉賣 地政所29年前出包判國賠41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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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地政人員29年前辦理龜山區一筆土地的權利人身分證字號補登作業,卻將蔡姓權利人身分證字號、出生日誤植為另一名同名同姓者,讓該筆土地2018年起被轉手多達4次,繼承人同年發現後向轄管龜山地政所提出國家賠償告訴,法院認為地政人員登記錯誤導致繼承人喪失土地所有權,應負損害負賠償責任,依2018年交易價格,判地政所應賠蔡男繼承人417萬1290元,可上訴。

  龜山地政所對此表示,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將與地政局研議是否上訴。

  蔡男繼承人主張,原權利人蔡男擁有該筆土地1/18、約10餘坪權利,而他於1991年死亡後,1993年當時轄管桃園地政所辦理權利人身分證字號補登作業,未詳實核對身分資料,早已死亡蔡男個資,誤登載為另一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

  繼承人主張,「假蔡男」2018年以遺失為由,向現轄龜山地政所申請土地書狀補發,隨後將土地以100萬元價格轉賣高姓女子,再經2次轉賣後,最後由葉男以贈與為原因移轉登記予桃園市政府,導致自己喪所有權;繼承人2018年經地政所會議通知發覺有異,2020年提告地政所並求償600萬元。

  地政所則主張,該土地誤載於1993年,繼承人請求權已罹時效,縱使未超過時效,損害是同名同姓的男子辦理權狀補發所致,與地政所無涉。

  地政所進一步主張,若繼承人有於蔡男死亡後6個月內法定期間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就不會發生蔡男謊稱權狀遺失補發導致土地移轉,繼承人也有過失,損害計算也以1993年土地價值為據。

  法官認為,繼承人在2018年6月土地出售後喪失所有權,是因地政所登記錯誤而導致他蒙受損害,地政所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賠償請求權時效依法是自權利人得知有損害時起算2年,或損害發生起算5年,地政所曾於2018年召開協調會,而蔡男繼承人實際受損為2018年土地移轉時、提出國賠則在2020年,皆未逾時效。

  至於地政所主張繼承人應負一部分責任,但法院認為不能僅以行為人就其行為有故意過失,認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依2018年土地交易價格計算後,判龜山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417萬1290元,可上訴。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2022.05.16
【記者楊湛華/桃園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