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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2-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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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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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季將至,公司切勿心存僥倖漏報所得稅,國稅局提醒,若被查到有漏報情況,即使加入漏報所得額後仍為虧損狀態,國稅局仍會處罰,最高可罰9萬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到某公司詢問,公司營業虧損,事後被查到有短漏報所得額情形,不過加計漏報部分後,全年所得還是虧損,此種情況下是否無須處罰?國稅局告訴他,這樣的理解「誤會大了」。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有明確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的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的話,應就短漏所得額,根據當年度適用的營所稅率計算金額,並依據違章程度及情形,處兩倍或三倍以下罰鍰,最高不超過9萬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08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所得額虧損30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漏報利息收入60萬元,雖然加入利息收入之後,仍呈現虧損情形,但別以為這樣就能逃過處罰。

  國稅局指出,甲公司漏報60萬元所得,以20%稅率計算為12萬元,由於甲公司在被國稅局查獲後,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款,依據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以0.4倍罰鍰48,000元。

  國稅局表示,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希望維護誠實自動申報制度,提醒公司若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所得,可自動向國稅局補報補繳,才能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免罰。

  此外財政部提醒,今年營所稅申報有部分變革,主要在於房地合一2.0稅制在去年7月上路,適用2.0的不動產交易,從原本「合併計稅、合併報繳」,改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填報申報書時應特別留意。

資料來源:2022.04.29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