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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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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完成簽證股票 列財產交易所得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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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未上市櫃公司可能出於疏忽,未完成股票發行程序,北區國稅局表示,此類股權交易雖然仍可成立,但卻無法視為證券交易,須列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所得稅課稅。

  官員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的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但坊間仍有些個別的小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其股票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當中所指涉的「有價證券」。

  是否為有價證券,在稅務上的影響就很大,如果是正式依規簽證發行的股票,在買賣時應繳納證券交易稅,私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還必須自行向國稅局申報。

  未依規定簽證發行的股票賣出後,若出售價格高於出資額,超過部分當然會視為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1.10.15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