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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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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時所繳土增稅 申報房地合一時可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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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表示,2016年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受贈取得的房地,出售時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在「受贈」當時所繳納的契稅、土增稅,都可列為費用,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至於「出售」時繳納的土增稅,則不能列為費用減除,僅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昨(27)日發布解釋令說明這項規定。官員表示,有部分納稅人,甚至國稅局都有來詢問,適用房地合一新制的受贈土地,受贈時所繳納的土增稅、契稅,到底能不能列為費用?答案是可以的。

  官員解釋,受贈房地出售,需要繳納土增稅的時機點有兩個,第一是受贈時,第二是出售時。

  在所得稅法第14條之4中提到,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的土增稅,除了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官員表示,這部分法規所指的是「出售」時的土增稅。

  至於納稅人在「受贈」房地時繳納的土增稅及契稅,由於兩項稅目的納稅義務人都是受贈人,應屬於取得房地所需支付的費用,可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而受贈房地時除了契稅、土增稅外,也會產生贈與稅問題,那贈與稅是否可列為費用呢?官員解釋,由於贈與稅納稅人是贈與人,而不是受贈人,也就是說,贈與稅不算是受贈人取得受贈土地時支付的費用,因此也就不能減除。

  官員表示,相關規定在解釋令發布前後並未改變,僅是透過解釋令釐清規定,以供徵納雙方遵循。


房地合一稅上路後受贈取得的房地,出售時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在「受贈」當時所繳納的契稅、土增稅,都可列為費用,從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聯合報系資料照/記者葉信菉攝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1.07.28
【記者翁至威/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