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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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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有關本市110年地價稅定於1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開徵,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工業(廠)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尚未提出申請者,請依限提出申請,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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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土地稅法第18條及第41條規定辦理。
二、各工廠之土地所有權人請於110年9月22日前至本處網站(網址:https://www.tax.ntpc.gov.tw)線上櫃臺提出申請;亦可填妥申請書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方式或親自至本處暨所屬分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三、依企業併購法進行合併或收購、分割,自消滅公司或被分割公司取得之土地,倘符合工業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仍須依規定提出申請始能適用。
四、隨函檢附本處總分處服務電話,各工廠若有疑問,可逕洽本處或土地所在地區所屬分處洽詢。(如附件)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稅捐稽徵處 2021.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