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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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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因繼承辦理移轉登記之憑證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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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非屬課徵印花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稅務局說明,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倘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電話向該局詢問,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472至247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5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208。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202。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220。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