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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4-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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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財產分配取得房屋,無須報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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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報遺產稅時,生存配偶可以主張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以達到節稅效果。除了可以節省部分遺產稅外,還因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取得房屋所有權,省下一筆契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當夫妻一方不幸去世,生存配偶可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婚後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後,剩餘部分申報繳納遺產稅即可,這也成為許多人遺產稅節稅的方式之一。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透過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而取得所有權者,都必須報繳契稅,而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取得不動產,並不包括在前述各項情形中,且該持憑移轉不動產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規定的課徵範圍,因此不必報繳契稅及貼用印花稅票。不過土地部分仍須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資料來源:高雄市稅捐稽處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