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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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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企業漏報所得 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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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便公司去年沒賺錢,報稅時仍要小心漏報罰則,中區國稅局表示,就算當年度因為虧損、享有租稅優惠,導致沒有應納稅額,如果被國稅局查獲有漏報所得,還是會依規定倍數處罰。

  官員指出,最近國稅局收到虛報薪資扣繳憑單的檢舉案件,循線調查之後,發現申報憑單的源頭公司,在去年申報營所稅時,也同樣列報該筆薪資費用。

  雖然是檢舉案件,還是給公司一個說明的機會,官員指出,可惜這間公司仍然無法提供該員工有確實任職、公司有確實給付薪資的證明資料,最後還是將此案認定為虛列薪資行為,合計剔除當年度的營業費用59萬元。

  不過問題來了,這間公司在當年度其實沒有賺錢,帳面上甚至有100萬元左右的虧損,就算剔除相關費用後,仍處於虧損狀態,不用繳稅。官員表示,針對此種情況,仍然有裁罰的必要,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營利事業即便因為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導致加計短漏報的所得額後,仍然無應納稅額,應就短漏的所得部分,處二倍以下的罰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1.02.26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