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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1-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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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返還給付物之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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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與賣方,此時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類此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雙方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和解、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總 局:(03)332-6181分機2752至2757或2762至2767

中壢分局:(03)451-5111分機202至218

大溪分局:(03)380-0072分機111至114、121至122

楊梅分局:(03)478-1974分機102至109

蘆竹分局:(03)352-8671分機122至128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