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時效性

財稅新聞
[ 2020-12-21 ]

字體大小調整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時效性

收藏

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該證明書自核發之日起至土地增值稅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應在6個月有效期限內。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已辦理移轉登記,該筆土地又要再移轉時,原申請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雖於6個月有效期間內,惟其土地所有權人名義已變更,應重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始能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12.18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