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房屋移轉已辦妥所有權登記,嗣後解除契約,已報繳之契稅應不准撤回及退還

財稅新聞
[ 2020-12-14 ]

字體大小調整

房屋移轉已辦妥所有權登記,嗣後解除契約,已報繳之契稅應不准撤回及退還

收藏

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移轉已申報繳納契稅,並向地政機關辦妥產權移轉登記,雙方因故解除契約,可否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該局指出,房屋申報移轉,在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前,雙方申請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之契稅,應予照准;若已繳清契稅並完成房屋移轉登記者,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移轉,倘已實質移轉房屋產權,應不准撤回契稅申報及退還其原繳納契稅,但如該次所有權移轉是因法律行為不成立或當然、視為自始無效,地政機關依法院確定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於原所有權人或供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應准予退還原繳納之契稅。

  如仍有疑義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利用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由專人提供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12.11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