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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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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申報經撤銷或註銷後再依修改原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申報者應另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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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經撤銷或註銷後,如修改原移轉契約書之立約日再持憑辦理土地現值申報者,該修正後之契約應另按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辦理土地增值稅申報案件時,依法應繳納印花稅,如經撤銷或註銷申報後,再修改原土地所有權移轉契約之立約日期,係屬雙方立約人另一次意思表示一致,所訂定之另一個契約行為,與原契約無關,因此應另繳納印花稅;倘因故申請撤銷,如持憑無涉及再修改原公定格式契約書辦理現值申報者,則無須另行繳納印花稅。

  民眾倘仍有其他問題,可撥打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轉接該局或04-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提供解答。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12.01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