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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1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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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多次繼承屋 認清新舊稅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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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取得的房屋,再出售時有機會放寬適用舊制課稅規定,但歷經多次繼承的房屋就不一樣了,南區國稅局表示,無論過去轉手繼承幾次,如果前一手繼承房屋的時間,在2016年1月1日以後,就要課徵房地合一稅,不能依舊制課徵所得稅。

  官員表示,房地產交易所得稅有二種,2015年12月31日以前就持有的房地,依照舊制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且土地部分免稅,只要就房屋部分計稅即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則是獨立課徵房地合一稅,要在交易後一個月內申報,且房屋、土地都要課稅。

  但有些移轉情形並非自願,官員表示,如果是家人原本名下的不動產,因家人過世而過戶到繼承人名下,雖然繼承人取得的時間點,可能已經落入新制適用範圍,但相關規定有所放寬,繼承人有權利依照原本家人取得房產的時間點,來認定是否適用房地合一稅。

  舉例而言,如果陳爺爺原本是在2010年5月取得買下一間房,但是陳爺爺於2016年3月過世,陳家奶奶隨後繼承取得房產,奶奶未來若想賣掉這間房,房屋取得時間點,是以陳爺爺取得時來認定,也就是2010年5月,依舊制課稅即可。

  但是在高齡化社會之下,長輩們相繼過世不無可能,官員表示,多次繼承的情況,是以前一次繼承的時間來認定課稅方式,譬如前述陳家案例,奶奶若於2018年4月過世,由兩老的兒子陳先生繼承這筆房產,由於奶奶在2016年3月才繼承到房子,陳先生未來若想出售房屋,就一定是適用房地合一稅,雖然都在同家人內繼承,但卻不能適用舊制課稅方式。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10.14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