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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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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獨資、合夥商號可免辦營所稅暫繳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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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3款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不適用同法第67條及第68條之暫繳申報規定,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分局提醒,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且自申報107年度以後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依同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9.29
【記者徐碧華/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