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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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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預告修正》移轉非都市公設地免土增稅 拚2年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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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大法官七七九號解釋,財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土地稅法」,放寬指定為公共設施使用的非都市土地,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望比照都市土地,免徵土增稅,力拚兩年完成修法;目前共有七六一件未確定案件可受惠,且以台南市件數最多。

  「土地稅法」第卅九條第二項規定,依都市計畫法指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進行移轉,可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公設用地,被徵收前移轉卻須徵土地增值稅,不符合租稅公平原則。

  去年七月五日,大法官會議做出釋字第七七九號解釋,認為現行「土地稅法」規定違憲,並要求財政部兩年內完成修法;財政部檢討相關規定後,本月九日預告修法草案,修正「土地稅法」規定,非都市土地供公共設施使用,被徵收前進行移轉,也可免徵土地增值稅。

  財政部去年八月中已經先廢止解釋令,民眾如果遇上相關狀況,可於修法完成前,先行申請復查,讓案件處於「未確定」狀態,等到未來修法完成,便可免課土增稅。

  財政部指出,已多次邀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商議,也在六月召開座談會,目前修法草案已預告,預告期間將至十一月九日止,後續待行政院核定後,再送立法院審議,力拚如期在兩年內、明年七月四日前完成修法。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全國目前共有七六一件被指定為交通公設用地的非都市土地移轉案件,其中以台南市二四五件最多,其次為桃園市一三○件、雲林縣一○五件,未來修法完成後,這些案件可望免徵土地增值稅。

  非都市土地被指定為提供公共設施、交通用地使用,包括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水利、公園、遊憩、學校等公共設施類型,未來在徵收前移轉,都可比照都市土地免課土增稅。

資料來源:2020.09.16 自由電子報
【記者巫其倫/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