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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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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 未繳庫有罰鍰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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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稅局28日表示,企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在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而扣繳義務人通常為公司負責人、非企業法人,如扣繳義務人沒有將扣取稅款繳交國庫,而是據為己有,將觸犯稅捐稽徵法侵占稅捐罪,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

  此外,如果扣繳義務人沒有依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時,除刑責外,還會有稅法的連補帶罰,依照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負責人可能會被國稅局裁處1倍以下的罰鍰,若未在期限內補繳補報,罰鍰將提高至3倍以下。

  以一般實務情況,若公司為大型企業,給付其他公司的權利金或是專利費相當龐大,扣繳金額規模不小,假設負責人未做扣繳,不僅要面臨稅捐稽徵法刑期,且稅務違章罰鍰多半可達上億元。

  官員指出,一般來說,如果短漏報稅款,在未經檢舉及未經國稅局調查前補報為免罰情況,但是扣繳並不屬於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範圍,自動補報只能減輕處罰,無法適用免罰。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0.07.29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