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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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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業用途購地貸款 利息須列為遞延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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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貸款購置土地,要留意依土地使用用途,若是自行營業所需的土地,相關支出可列資本支出及利息費用抵稅;但如果是未來出售用房地產品所支付的成本,相關利息支出就必須以遞延費用列帳,若錯誤認列,恐怕將遭轉正補稅。

  官員表示,近期查核某公司2018年度營所稅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有從事不動產買賣業務。官員表示,由於該公司有經營不動產買賣,國稅局認定其購入土地的目的,是為了日後興建大樓出售之用,因此並非供營業使用,不能算公司固定資產,因此將相關借款利息轉列遞延費用。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7.03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