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財稅新聞
[ 2020-07-03 ]

字體大小調整

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可申請免徵地價稅

收藏

列印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豐原分局表示,建築基地之法定空地,於核發使用執照後,嗣經地方政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且現況確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者,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申請免徵地價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如欲申請地價稅巷道用地減免者,依據同法第24條規定,請於地價稅開徵40天(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才可適用減免規定,逾期申請則於次年度起開始適用。

  如您有任何稅務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