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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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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端節送禮 留意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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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午佳節將至,不論是饋贈客戶或犒賞員工,不少公司行號都會準備端午賀禮,稅務方面有二點要留意,首先,若端午禮品是採購而來的,採購發票不能用於扣抵營業稅;其次,如果是企業以自行產製商品轉作賀禮,相關成本已申報扣抵,也得自行吸收營業稅,依時價開立發票給自身。

  南區國稅局指出,最近許多公司行號開始準備端午賀禮,也會致電國稅局詢問,採購禮品、用自家商品來做為禮品,二者在營業稅上處理的不同之處。其實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論是送給客戶的交際用品,或是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都不能申報營業稅進項、扣抵當期銷項稅額。

  官員表示,由於稅法如此規定,通常採購而來的端午禮品,首先要留意的,就是進項不得申報抵稅。

  至於企業將自行產製的商品轉作賀禮,官員指出,其實坊間也很常看到此種做法,譬如將自家明星商品包裝為端午禮盒,但其實原本這批貨品可能是要賣給客戶的,早已列帳於進貨或費用科目,進項稅額也已經申報扣抵過了。

  官員提醒,部分企業為了激勵員工士氣,可能會準備具有一定市值的高價單品犒賞員工,此時就要小心,除了營業稅之外,還有扣繳的問題,如果端午賀禮或獎金的價值高過新台幣2,000元以上,別忘了還有辦理扣繳的義務。

  官員表示,不過若由企業內部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由職福會所發放的禮品,倒是可以免辦扣繳。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6.16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