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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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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後開徵稅目 財政部擬不再主動延長報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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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今年3月時主動公告,因新冠肺炎疫情遭隔離檢疫者,3月至5月八大稅目申報期間可延長一個月到半個月不等。據悉,由於國內疫情趨於穩定,財政部傾向不再主動公告延長6月以後開徵的各稅目申報期限,不過個案若繳稅有困難,仍可依規定申請延分期繳稅。

  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財政部3月依據稅捐稽徵法第10條,針對3月至5月間的綜所稅、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牌照稅、房屋稅、奢侈稅等八大稅目,主動公告展延申報期間,只要因疫情遭隔離、治療或檢疫者皆可適用。

  隨後因應疫情發展,為避免申報人潮群聚,增添染疫風險,財政部更針對所得稅(綜所稅、營所稅)申報再加碼,首度讓全體納稅人報繳期限一律延長至6月底。

  而眼看時序將邁入6月,財政部是否會再針對後續開徵的各稅目主動公告延長申報期限?官員對此表示,目前傾向不再主動公告延長,然而延分期繳稅機制仍舊存在,只要受疫情影響導致稅繳不出來,一樣可以在申報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分期。

  官員表示,主要是因為國內疫情穩定。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出,截至今(31)日全台確診案例442例,已有423人解除隔離,就疫情發展而言,6月以後開徵的各稅目照理講應可如期申報。

  其次,官員也表示,6月以後較大規模的開徵稅目,除了每兩個月一次的營業稅,剩下的就是10月的營業用車下期使用牌照稅、以及11月的地價稅,距離現在還有一段時間,屆時再視疫情變化來檢討,是否有主動公告展延必要。

  官員也表示,雖財政部不再主動公告延長各稅目申報期限,但延分期繳稅機制仍存在,只要繳納期限在新冠肺炎紓困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因疫情導致繳稅有困難,不限稅額多寡,都可向稽徵機關申請最多延期一年、分期三年,協助納稅人度過難關。

  官員提醒,納稅人若想申請延分期繳稅,應在法定申報期間內完成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6.01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