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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4-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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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庫存放營業相關物品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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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作為存放營業相關物品(原物料、在製品或製成品)之倉庫,不論供自己或出租供他人使用,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房屋係依實際使用情形按適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可分為住家用稅率及營業用、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用等非住家用稅率。其中,營業用稅率之課徵並不限於門市交易,凡屬於與營業不可分離之部分,均依實際供營業使用之面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故存放營業相關物品(原物料、在製品或製成品)之倉庫,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該局提醒,房屋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房屋稅條例第7條之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民眾若還有任何疑問,可利用0800-000321免費服務電話或04-22585000按1接客服中心,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2020.04.20
【臺中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