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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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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決清算申報 當心三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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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遇到解散、廢止等情況時,必須辦理決清算申報。財政部國稅局提醒公司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常見三大錯誤,包括逾期申報、清算期間跨年度稅率錯誤適用、獨資合夥組織變動是否須申報等,提醒公司留意相關規定。

  第一種常見錯誤是逾期申報。南區國稅局表示,當公司解散、廢止,或是合併、轉讓等情形發生時,應在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的清算所得,則要在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申報,若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決清算所得,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來核定應納稅額。

  官員表示,公司辦理決算申報的最後時限起算點,是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的「文書發文日」次日開始起算,若是被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則是以處分書「送達日」次日起算;而清算申報起算日,則是以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為準,但若未在六個月內清算完結,就是以六個月屆滿日起算。

  第二種常見錯誤是清算期間跨年度時,營利事業所得稅率錯誤適用的問題。高雄國稅局表示,由於所得稅稅改後,營所稅稅率2018年起自17%調整至20%,而課稅所得額50萬元以下者分三年調整,逐年調增1個百分點。提醒公司辦理清算時如有跨年度,記得依據「申報」年度適用稅率計算稅額並繳納。

  舉例來說,某公司清算期間為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清算所得為30萬元,課稅所得額在50萬元以下。國稅局表示,該公司若是在清算結束日起一個月內申報,應以申報時間、2020年的營所稅適用稅率20%,來計算稅額。

  最後,獨資或合夥組織變動時是否應辦理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合夥組織的公司若因有人退夥,導致合夥人只剩一人時,就不符合夥組織要件,必須辦理決清算申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4.12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