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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3-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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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漏報所得 虧損也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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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不論當年度為盈利或虧損,都應如實申報。年度呈現虧損的企業,如果查獲漏報所得,即便計算下來仍然不用繳稅,依法仍然可以開罰。不過開罰金額設有上限,最多裁處新台幣9萬元罰鍰。

  官員指出,針對年度有獲利的營利事業,政府會依20%稅率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如果業者短漏報營利所得,當年度繳的稅也會變少,國稅局查獲之後會以更正後的結果,重新核定當年度應申報的營所稅額,並據核定後的結果來補稅。

  但是企業並不是每年都會獲利,有可能在國稅局重新核定所得額後,當年度仍然處於虧損的狀態。官員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這種情況如實申報並無應納稅額,但是如果確實有漏報所得的情況,國稅局為維護主動申報制度,仍然會進行裁罰。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3.13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