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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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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價稅特別稅率及減免稅要件,記得要提出申請才能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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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因買賣、贈與、繼承或交換等取得土地所有權,若符合地價稅優惠稅率或減免要件,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度即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才能開始適用。

  該處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減免地價稅或課徵田賦的土地,如有使用情形變更致不符合規定或原適用的原因、事實消滅時,應於30日內向土地所在稅捐處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改課地價稅。未主動申報改課而經查獲者,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並補稅,如應補稅額超過裁罰標準者,尚需裁處罰鍰,請民眾注意維護自身權益。

  為健全土地稅籍並維護租稅公平,今年度地價稅清查作業已陸續展開,主要以享有地價稅優惠之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農業用地及減免稅土地等進行查核,提醒納稅義務人,所持有土地如使用情形變更,不符合按特別稅率課徵情形,或減免地價稅原因、事實已消滅,應主動向稽徵機關申報。民眾如仍有疑問,請就近向土地所轄總(分)處查詢或撥該處服務電話89528625洽詢。 

資料詳洽:土地稅科 科長邱美玲   
電話:02-89528200轉263

撰 稿 人:土地稅科 股長鍾淑玲     
電話:02-89528200轉601

新聞聯絡人:企劃服務科 股長劉渟琳  
電話:02-89528200轉130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2020.02.27
【新北市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