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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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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從寬解釋 有助台商取得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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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應台商資金回流等需求,金管會日前發函明確解釋,廠房興建時的融資可先不計入30%上限,但最後若未取得合法登記則須計入;電廠、焚化爐等融資,非用於建物及土地的資金,免計入30%上限。

  根據金管會資料,到去年底,實際作的建築融資餘額比率在28%以上的銀行約十家,大部分都是民營銀行。建築融資近滿水位,在銀行業者反映後,金管會去年底也發函作出兩大項解釋。

  包括第一,依規定,廠房興建貸款也可排除30%上限,但須是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工廠。

  實務上會先蓋好廠房後再辦理登記,但興建過程就需要銀行融資,兩者會有時間差。金管會參採業者意見後,發函明確解釋,銀行徵提興建計畫後,可以先將興建廠房融資,不計入30%,但後續要追蹤,取得工廠登記後可繼續不計入,若未取得合法登記就要計入30%。

  業者表示,台商相繼回台投資,融資興建廠房需求愈來愈多,金管會從寬解釋後,也有助台商取得融資。

  第二,金管會發函明確解釋,電廠、焚化爐、汙水處理廠、海水淡化廠等公共工程融資,資金用途為購置機械設備或設施部分,不屬30%控管範圍。

  銀行在承作這些放款時,應回歸實際資金用途,就屬於興建或購置建物部分,納入30%限額控管。例如,10億元電廠融資案,有3億元用於建物興建,7億元用於購置電廠設備,3億元要計入30%,7億元免計入。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2.24
【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