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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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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購取得土地 賣出須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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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透過分購或併購取得土地時應要注意,併購時雖然可以暫時免繳土地增值稅,但是當土地再移轉之後,仍必須補繳併購時的土增稅,在未繳清稅款前土地不得辦理移轉登記,台北市稅捐處也將於近期展開追繳。

  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企業或金融機構依據《企業併購法》、《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合併、分割或收購而移轉土地所有權時,可申請記存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等到土地再移轉時,包括買賣、贈與、交換、徵收、信託、法拍等,再補繳合併時的土增稅。

  官員指出,當土地再移轉時,原本被收購公司或被分割公司,應補繳原記存的土增稅,要是原公司未繳清,就要由收購公司、分割後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出面負責代繳,如果未繳清稅款前,土地就不能過戶。

  舉例而言,甲公司與乙公司依企併法規定合併後,乙公司被併購消滅,乙公司原本的A土地也過戶到甲公司名下,原本應繳納的500萬元土增稅,將記存在甲公司名下,如果稅捐處查獲A土地再行移轉,將對甲公司追繳原記存的土地增值稅500萬元。

  官員表示,台北市稅捐處已經轄下列管的土地增值稅記存案件,展開全面清查作業,期間從2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如發現土地所有權有移轉情形,將追繳原本記存的土地增值稅。

  官員提醒,依企併法規定,因為企業併購或分割,而記存土增稅的案件,如果在併購時土地過戶登記日起算三年內,轉讓原本作為對價取得的股份,將導致持有股份不到原取得對價65%時,也會被追繳原記存的土增稅。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2.10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