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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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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財稅局:應納印花稅的憑證 在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需貼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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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稅是一種憑證稅,書立銀錢收據、訂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皆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依印花稅法第8條規定,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

  凡收到現金、電匯或劃撥入帳而書立銀錢收據者,由立據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的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的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新台幣十二元,承攬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如合約雙方均為立據人,應就其本身所持有的合約書分別負責貼足印花稅票。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由立約或立據人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財稅局說明,雖然印花稅的稅額普遍不高,但處罰倍數甚高,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書立應貼繳印花稅票的憑證時即應貼足印花稅票,以免因小失大遭受高倍數罰鍰。

  如民眾對上述內容或印花稅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將有專人服務。

資料來源:大華網路報 2020.02.11
【宋其佳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