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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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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認列呆帳損失 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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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時,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倒閉、逃匿、破產或其他原因,導致一部分或全部債權無法收回;第二種則是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後仍未收取本金及利息者,都可在呆帳實際發生年度認列呆帳損失。

  依據所得稅法及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實際發生的呆帳損失,可依發生原因,在實際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認列呆帳損失,但必須符合前述兩情形之一。

  國稅局表示,呆帳所產生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實際發生呆帳時,認列損失的年度以及應取具的文件也有所不同。

  國稅局指出,若債務人是台灣境內的營利事業,因債務人倒閉、跑路,導致債權無法收回時,債權人應取具郵局「無法送達」的存證函,上面載明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並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但假使債務人並未倒閉、跑路或破產等,僅因為債權超過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債權人就要取得郵局「已送達」存證函、催收證明等,並以其送達年度作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此外國稅局也提醒,依據公司法規定,因為合併而消滅的公司,相關權利義務必須由存續或另立的公司承受,因此若債務人因合併而消滅,債權人必須向合併後存續或另立公司催收債權,否則將無法認列呆帳損失。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時,應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沖抵不足的餘額,則列為當年度呆帳損失。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因呆帳發生原因不同,適用時應有所區別,在檢視無法收回債權、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適用情形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

  官員也提醒,當有無法收回的債權時,應以存證信函向債務人催收,並取得已送達存證信函的證明,如果只是以口頭或一般書信方式催討,將無法列為呆帳。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2.04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