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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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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關係人利息 有條件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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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支付關係人的利息,未必可全數列為費用或損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關係人的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3比1者,超過部分的利息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為了簡政便民,財政部也訂定三大排除條款,符合其中之一,則不受這項規定所限。

  過去部分企業可透過向關係人借款,將原本的股權出資轉為債權融資型態,並將原本要分配給股東的盈餘,轉為利息形式支付,利用利息可列為損失或費用的特性來避稅。為避免這種情形,財政部2011年發布相關辦法,規定負債占業主權益超過3比1部分者,不得列報損失。依據辦法規定,所謂的業主權益,是指營利事業資產負債表所列的淨值總額,或實收資本額與資本公積合計數。

  台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除了發布「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外,也透過解釋令明訂了三大排除條款,只要符合三種情形之一,其負債金額可免納入計算。

  首先是當年度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在3,000萬元以下;第二是當年度申報利息支出及關係人利息支出,都在400萬元以下;第三則是當年度申報課稅所得,在減除利息支出前就是負數,且虧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

  舉例來說,甲公司未符合前述三大排除條款其中之一,就必須檢視負債與業主權益比率是否有超過3比1,超過就無法列入費用或損失。

  而甲公司106年度帳載關係人利息支出為600萬元,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為40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為1億元,關係人負債對業主權益比率為40比1,超過規定標準的3比1,這時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1.3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