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財稅新聞 >房、地所有權為不同人 仍可減除費用

財稅新聞
[ 2020-01-22 ]

字體大小調整

房、地所有權為不同人 仍可減除費用

收藏

列印

  國稅局指出,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可減除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近年固定資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為4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指出,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不論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是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都可減除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然而,如果只有出租土地之收入,只能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

資料來源:工商時報 2020.01.21
【林昱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