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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20-0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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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列報 條件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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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表示,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若有扶養親屬,但是他們的健保是掛在其他家人名下加保,申報扶養的納稅義務人仍然可以列報健保保險費節稅。

  官員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等保險費,每人每年最高可扣除新台幣2.4萬元,其中健保費的部分不受金額限制。

  官員表示,早年財政部定,被保險人與要保人必須要在同一申報戶內,納稅義務人才能列舉扣除保險費,但去年初修改規定,考量全民健康保險屬於強制性社會保險,民眾繳納的健保費又關係到個人就醫權益,因此明定以眷屬身分投保者,無論與被保險人是否為同一申報戶,健保費都可以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20.01.09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