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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新聞
[ 2019-1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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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符合房地合一稅條件 房屋轉手無論賺賠都要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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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跟舊制房屋交易最大的不同,在於無論賺錢還是賠錢,只要有出售,就應該在一個月內主動申報,最近查核發現,有民眾誤以為賠錢的交易就不必申報,結果反而挨罰。

  官員用實際案例說明,有位民眾在2015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台北市某房屋以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又主動整修,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2016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這位民眾自行試算之後發現,其實這筆賣屋交易虧了36萬元,感覺虧損應該不必申報,最後因為未在期限內申報,被處以3,000元罰鍰。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上路後,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不動產,都屬於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不論這筆交易有賺錢或虧損,都要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隔天起30日內,主動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官員提到,除了2016年以來的房屋之外,其實新法上路還有個過渡期,房地合一稅的精神在避免炒房,在2014年1月2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產,若持有期間不滿二年就馬上出手,其實也會被歸類在房地合一稅的課稅範圍。

  官員表示,房地合一稅也可以透過網路申報,只要準備讀卡機,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等,就能透過網路辦理申報,若是沒有讀卡機,輸入身分證字號與戶口名簿戶號,也可以辦理網路申報。

  如果沒有在期限內主動申報,官員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08-2條規定,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若有應補稅額,還會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鍰,兩種罰鍰擇一從重處罰。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9.11.21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