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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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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稅改課受贈人…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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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稅原則上由贈送財產的一方繳納,不過當贈與人行蹤不明、贈與後過世、欠稅且境內無置產等三種狀況,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南區國稅局近來發現一位陳先生(化名),在2015年間把名下土地賣掉,售後的金額分別代為償還其兒女A君、B君的貸款及投資款,總共幫忙這對兒女還債1,600萬元,但是卻沒繳納贈與稅,由國稅局發單補徵。

  官員表示,國稅局向陳先生補稅時發現,陳先生不僅逾期未繳納,即便將他移送強制執行,又發現陳先生名下已經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最後國稅局決定發單給A君、B君這對子女,依尚未徵起的稅額,依二人受贈財產價值的比例,分別發單補徵贈與稅。

  官員指出,為了確保國家稅捐債權順利徵起,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規定,當贈與人發生三種情況,包括行蹤不明、逾期未繳納且在國內已無財產可供執行、死亡時贈與稅尚未核課等,只要有三種情形其中之一,國稅局就會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發單開徵。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10.17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