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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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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注意!境外資金回台 實質投資有4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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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簡稱專法)於8月15日生效,助於台商境外資金回台,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今(14)日在論壇上提醒,專法回台限制投資部分有四大項目需留意。

  資誠今上午舉辦「境外資金回台 如何適用專法論壇」,分析境外資金回台途徑與實務案例。針對專法回台限制部分,林巨峯表示,專法的實質投資,不論從事直接實質投資或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之間接投資,均限制不得用於購買國內企業原股東之股權(即老股);且國內創投事業、私募股權基金投資的事業,限於國內設立,不能是境外設立之公司;此外,專法部不允許申請回台的境外資金購置土地或用於併購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得同時適用資金專法直接投資及「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兩者並無限制不得併用,惟兩者規定不同,仍須符合相關條件始得適用。

  同時,資金回台專法應符合洗錢防制法,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金融產業服務副總經理李裕勳表示,銀行檢核客戶資金回台兩大重點:税得過往、資金結構紀錄。將檢視客戶資金出入與交予經濟部的投資計畫資料是否相符。

  李裕勳建議,擬規劃將資金匯回者,除評估稅負方面的影響外,亦應同步了解其向銀行辦理開戶時在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事項可能面臨的議題,並事先準備相關佐證文件,以便順暢完成開戶作業。

  台商境外資產布局多樣化,包括個人持有銀行存款、金融投資、股權投資、不動產投資等。因此台商回台的資金轉換成本需考量其來源,若為現有個人銀行存款或金融投資,回台的移動成本與機會相對好掌控。

  不過,資金來源若來自股權或不動產投資,若將其轉換為個人持有的現金再回台,則轉換成本包括資本利得稅、過戶成本及行政成本等。

  專法規定,台商境外資金在兩年內匯回專戶,可享第一年8%、第二年10%優惠稅率,若進行實質投資,稅率可再減半為4%、5%。存在專戶之內的資金,在管控期內的運用方式受到限制,5%資金可自由運用,25%可從事金融投資,剩餘的70%則可用於實質投資,但是不能進行不動產投資。

資料來源:聯合報 2019.10.15
【記者蔡敏姿/即時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