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299-1566

首頁 >即時新聞 >其他新聞 >違法排廢 最重罰2,000萬

其他新聞
[ 2019-07-30 ]

字體大小調整

違法排廢 最重罰2,000萬

收藏

列印

  企業注意了,去年空汙法修法新增追繳不法所得規定,環保署昨(29)日表示,「違反空汙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已發布實施,未來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規定者,除可能面臨最高2,000萬元罰鍰,也可往前追繳六年不法所得,以強化遏阻效果。

  辦法規定,如果積極利益與空氣汙染物排放量有關,可算出違法部分的空汙排放量占總汙染物排放量的比例,乘以營業淨利,若是有汙染物、原料、燃料等不同方式計算,則以平均值認定。年度所得利益還必須加計利息。

  企業違法排放廢氣、廢水問題層出不窮,例如雨衣大廠達新短繳空汙規費、偷排致癌廢氣,不法利得高達6,800多萬;或是花蓮和平電廠超量使用生煤遭查獲,也遭裁罰。

  過去企業違反空汙法規定,環保署主要以罰鍰為制裁手段,當企業不法所得高於罰鍰時,雖可以不法所得為罰鍰金額,但此時,不法所得內含罰鍰,等於變相減輕裁罰,對許多違規企業而言仍然有利可圖,也因此一犯再犯。

  因此空汙法修法將不法所得與罰鍰脫鉤,依法開罰之後,再加碼追回不法所得。依據辦法,環保署針對積極利益(例如超量使用原物料所多賺的錢)、消極利益(少花的費用)等,訂定相關核算、推估辦法,提供主管機關參考。

  環保署表示,未來違反空汙法規定者,除可能面臨最高2,000萬元罰鍰外,如有因違規行為而獲利者,包括違規工廠及相關人員,例如代操作者、代檢驗者、專責人員等,都可能會被追繳不法利得。

  也就是說,像是達新、和平電廠等案,假設是在新辦法上路後被查獲,除了罰鍰之外,還可依法追繳六年內的不法所得。

  原預告追溯期為五年,但正式公告辦法追溯期間增加為六年,環保署官員表示,主要是參考空氣汙染物排放申報、空汙防制費收費相關資料,依規定必須保存六年,故以六年為追繳期限。

資料來源:經濟日報 2019.07.30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