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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新聞
[ 2019-07-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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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退休金 遺產稅3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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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辛苦了大半輩子拿到退休金,還沒領到卻去世了,家屬應如何處理退休金的稅務問題?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當事人身故的時間點以及退休金申請進度,有三種常見的樣態,可以供民眾確認財產於哪種狀態。

  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過世者)的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間點來判斷,除了退休金外,還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的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就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官員進一步說明,如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發生,家屬不但要申報遺產稅,還要協助申報過世者的綜合所得稅,這筆退休金的究竟該如何申報?大致上分為三種樣態。

1.未領到錢過世,申報為債權遺產。

  官員表示,第一種情況是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提出退休申請,上級也核准他的退休申請,但是還沒領到錢就過世了,在這種情況中,還沒領到的退休金就屬於《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的應申報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至於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免納所得稅。

2.領到錢後過世,代死者報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則比較單純一點,當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經領到退休金,譬如已經是現金、銀行存款或是其他資產型態,由於遺產稅申報時,就已經包括現金與存款部分,所以也不用再另外申報該筆退休金,但在這種情況中,家屬一樣要記得代為申報死者當期的綜合所得稅。

3.辦退休前過世,變成家屬的所得。

  官員指出,第三種情況則是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他原本的雇主因而給付因死亡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這種情況就是屬於家屬的所得,並不屬於過世者遺產的一部分,也不用申報遺產稅,但是家屬應該要參照所得稅法,計算這筆資產是否符合退職所得免稅標準。

資料來源:聯合晚報 2019.07.26
【記者程士華/台北報導】